违法建筑并非必然需强制拆除,倘若存在如下述四种情况,则可不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首先,当拆除非法建设对建筑物及其主体结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时,可考虑不予拆除。例如,若拆除行为仅仅针对局部范围的建筑物,却仍然可能进一步对整个建筑物乃至周边建筑物构架的主体结构产生影响的;或是在尝试整体拆除整个建筑物时发现,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邻近建筑物及建构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性。面临此类状况,相关部门则应审慎评估并决定是否保留这些非法建筑。其次,当现有的技术手段不足以满足实际的拆除需求时,鉴于建筑本身的特性,或者是建筑物所在地区的独特地理环境等因素,使得相关机构难以实现败诉拆除任务的,也应当谨慎对待。第三,如若拆除某项违法建筑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冲击或损失,或者可能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连带效应时,同样需要慎重考虑,并决策是否应保留该违法建筑。最后,如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纠正错误或者补充必要手续操作,将某个被判定为“违法建筑”的对象转变为合法建筑,那么此种情况之下,我们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该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