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对
离婚案件的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步,提出调解请求。
不论是
当事人自己有意愿提出调解要求,还是法院依据职权启动相关程序,都可以作为调解的起始点;
第二步,展开调解动员工作。
在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详细研究并判断
法律关系明晰、事实真相清晰之后,如征求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便可开展针对
纠纷的
离婚调解工作。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向各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更深入地了解他们的认知程度以及他们的真实想法与态度,促进有效的思想疏导;
第三步,协商与协调。
在调解期间,当事人需要就各自立场进行充分沟通,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协助各方进行协议谈判;
最后一个步骤,即调解程序圆满落幕。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努力以及法院的细致调解,最终可能达成
离婚协议,也有可能还未达成共识。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处理决定,可能需制定相关的调解文书,同时,也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