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友善、平等且公平的情况下达成之
抚养协议,确实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务必以建立在双方都心甘情愿之上,通盘考虑并尽量通过友好协议的方式,对抚养责任进行公正的分配,以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只有正式签署且私人场合达成的抚养协议,才能被视为有效。
当然,若存在任何可能严重违反未成年子女生育权的行为,或者父母有意图依靠该协议来掩盖其应尽的抚养和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职责,那么这样的抚养协议便无法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