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合同纠纷领域,有一条重要的法务规定,即在无法对原有的
诉讼请求做出满足时,可以考虑追加利息作为新的评估因素。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应在法定的
举证期限截止之前进行。
合同纠纷进入
诉讼阶段后,若原告发现自身所提交至法庭的损失计算中并未包含本金和利息等相关费用,或者说尽管其中已包含利息,但随着庭审的深入了解和调查,这部分权益却在逐渐扩大。
当上述情况出现后,原告有权申请向审理该案件的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以补充诉讼请求,加入利息部分。
在合同纠纷问题上,任何一方都享有通过
司法途径迫使对方履约并承担
违约责任的权利,以此来追偿损失。
而具体的
赔偿计算方式,依据
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一方违约时应按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特
定金额的
违约金,或者在原则性的基础上,另立由违约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规则。
若在此基础上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完全覆盖损失情况,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请求适当调整。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向法院申请追加利息是一个涉及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行为,这个动作的执行时间是有着严格限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如欲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尝试启动反诉行为,均应该在
举证期限届满日前向法院提交申请"。
换句话说,虽然合同纠纷中的利息追加是合法的,但其执行需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且需在举证期限终点前提交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