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保留候审者无权向国家获取
赔偿。
所谓“提请保留候审”(即:
取保候审),乃是警方、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涉及审理
刑事案件部门,针对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
刑事追究但尚未受到任何拘禁之刑事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依法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选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示相应的
保证文书,以确保无论何时
传唤,都能迅速到位接受盘问的一类
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实际上并未被投入实体监狱,所以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寻求国家给予赔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