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购物合同之货
物权属确立方式的规定为,自买家签收之日起货物所有权便随之转移。
在此之前,若货物在未交货期间遭受毁损或遗失,过错方为卖方;
而交货之后产生的风险责任则转由买方肩负。
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快递站点代为接收的行为可视为以指示方式完成交付过程,即只有在货物交付至
消费者手里之后,相关风险才会随之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
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