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补偿费,通常情况下其标准是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不等;
接下来谈到的是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问题,这部分费用将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计算。
至于如何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方法则是以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来得出。
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对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关于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其补偿标准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作为工本费。
而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标准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对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类青苗,若能够获得收获,则无需给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而必须进行砍伐的话,那么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最后,关于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若涉及到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设施,需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编制投资概算,将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后上报审批。
对于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