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口头表达的放弃
继承权并未被赋予法律效力。
自
继承事由出现之日起,
继承人若选择放弃继承权,务必于财产分配事宜解决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做出放弃继承的表述;
倘若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声明,则将视作默认接受继承。
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编中的具体阐释,明确规定放弃继承需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即非通过书面途径表达的放弃继承意愿,在法律层面上并不产生效力,应视为确定接受继承,并须严格依照
遗嘱或
法定继承之流程来进行遗产分割工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