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婚姻过程中,配偶未公开披露其在婚前产生的
债务,若无法证明婚姻关系已存在较大裂痕,那么法院将不主动判离。
婚前之债属于
个人债务,依法应由个案承担清偿责任。
通常而言,婚前个案债务不应据此改变性质成为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情形,具体包括:
(1)当婚前一方以按揭方式购
买房产,婚后双方均共同在此房内居住或使用,此种情景下,婚前之债可视为婚后共同债务;
(2)或者,有婚前人士举债购置众多
结婚用品,婚后供作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此类状况下,婚前之债亦可转变为婚后共同债务;
(3)又如,在于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之时,该房屋供作夫妻婚后共
同居住或使用;
(4)再者,如夫妻双方与
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意将其中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归为夫妻共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