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人身
损害赔偿事件的一般处理原则包括:
首先,若学生受伤的行为原因是由于学校方面所导致,那么学校便应当无条件地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在承担此项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涵盖童生遭受
人身伤害所需要进行的
赔偿,以及因少数未成年学生的过失导致他人身受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此外,当第三方参与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负有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是由学生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为受
抚养人提供生活费用)自身承担的责任,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全部负责,或是由为受抚养人提供生活费用的相关人员来承担。
接下来,倘若因第三方的疏忽导致少儿受伤,或者由于少儿的过失致使他人受到伤害,那么这些责任都应当由犯错的第三方来承担赔偿义务。
最后,若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多人共同造成的,其中既包含了学校的责任,又涉及到其他各方的责任,则他们应对各自所占有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