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倘若房产贷款尚未完全偿清,通常情况下,该笔未能偿还之部分贷款,将交予赢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负责承担。
在涉及
离婚事宜的商榷中,金融机构对于
按揭房贷的
处理方式,不应如夫妻共同负债那样,要求夫妇双方共同偿还,而应把责任主要落在获得房产
产权的一方身上,由其负责独立承担还款义务。
原因在于,房产的归属权已经明确有了结论,相应地,贷款则理当随之转移至拥有产权者名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