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的任何时间段里,无论是其中任意一方还是双方的实际状况或
抚养能力出现大幅转变,都可根据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试图更改
孩子的抚养权事宜。关于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相关事宜,正常情况下首先应该由起前的父母相互磋商决定,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时才可选择将此问题提交至法律程序,请求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若有下列诸项具体情况之一者,诚实守信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和批准:第一,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
重大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以至于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小孩的责任;第二,与相同条件下的另一方相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并未尽到应有的抚养职责,反而存在虐待小孩或者其他对小孩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孩子年龄已满八周岁且符合法定条件,希望随着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第四,还有其他正当而且具有说服力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