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讯阶段,按照现行规定,每次会面的时间大约控制在半小时以内,而看守所则负责进行相关手续查验的工作。
至于
审查起诉与审理阶段,律师不需要获得批准即可进行会面活动,且这种权利是没有任何次数上的限制的。
然而,在具体时间的安排上,则须遵守看守所的日常作息制度。
在数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拘禁阶段还是
逮捕阶段,律师均能够自由接触到潜在案件嫌疑人,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律师有权独立、直面地面对
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或同意,而且在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在场。
其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次数以及其持续时间不会受到侦查部门的干涉或约束,完全由律师按照自身的时间安排来决定。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享受有沉默权这一重要权利,因此,在会见安排方面,律师的待遇通常要优于侦查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