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任何
劳动者因受到以下几种特定情况的影响而希望结束与雇主的合约关系时,均有正当权益向用人单位申请获得相应的
经济赔偿:
(1)用人单位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职员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合理条件;
(2)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应得的薪资福利;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他们的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
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
(4)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规定,从而对员工的个人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5)用人单位采用欺骗、恐吓或者利用他人弱点等方式,致使员工在不得不违背自身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强行解除自己应负的法定义务或是各类员工应享有的权益;
(7)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各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8)用人单位通过
暴力、威胁甚至
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员工从事繁重劳动;
(9)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非法指挥、违规操作,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这个时候,员工可以根据自己在该单位服务的具体年份,每一整年就领取相当于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如果服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就可将受聘时间算作一整年的服务期;
如若受聘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则有权领取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如果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及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应当依照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不过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
月工资”实际上就是指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所得到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