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来讲,我们无法允许
承包商进行工程的转包活动。
所谓
建筑工程转包,实际上是指当承包商从发包人手中接手工程后,随后又将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转让给其他第三者所实施,其中转让方退出原有的
承包合同关系,让接受者承担起作为该承包合同对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在此过程中,承包商必须
保证自己不得将全部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转让或转包给其他人,同时也不可以将他所承包的所有工程工作分解为各个部分,并以分包的名义转让出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