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享有以下几种法定解除权:
首先是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存在
非法转包及非法分包行为;
其次,发包方所提供的主要建筑物原材料、建筑构件以及设备不能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违反了相关的协助义务,进而导致承包商无法按计划投入建设工作;
第三,在经过反复催促的情况下,发包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应尽义务;
最后,若已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且经过修复无法达标,但是发包方并不对此表示同意。《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