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哺乳期间的子女,其
抚养权应优先确定由母亲享有。
然而若存在其他不适合由母亲照看的特殊因素,
未成年人亦有权选择跟随父亲生活。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但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子女而言,他们的抚养权究竟应该归属于父亲抑或是母亲,应该首先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共识。
如若双方在此过程中仍然无法就
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就需依赖于法院依据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从而做出符合客观公正的裁定。
三、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且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孩子,在父母双方就
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之际,应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心理意愿,而非仅仅追求父母单方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