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从业人员在提早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并非由员工本人负有
主要责任,该情况应被视作
工伤处理。无论是从业人员所犯下的劳动
违规行为,还是其迟到或者早退现象,都属于另外的法律问题,与
工伤认定并无关联性。具体来说,只有当职工因违反劳动规纪且表现出迟到或者早退的行为时,才可能会面临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惩罚,但这并不妨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
当事人在“
上下班途中”性质的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