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
行政拘留之后,涉案人员并不再有被判处
刑罚的可能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是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制裁手段,其严重程度仅次于罚款等常见的
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拘留所针对的是那些触犯了相关行政法律
法规和规范,但情节尚未达到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的自然人(如涉及破坏社会安定气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这是一种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为手段的短期惩罚性措施,适用时限通常为一到十五个自然日内。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而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不得擅自决定或实施此类处罚。
同时,行政拘留的场所应该设置在治安拘留所内。
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九条:
任何实施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以及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人,应当受到五日至十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并且可以额外适用五百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惩戒;
若情节相对恶劣,则应接受十日至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同时可以附加罚款一千元人民币以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