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严格遵守耕地保护法律
法规,合理利用养地资源发展养殖行业,这并不构成
违法。
但前提必须是,必须
保证不影响耕地的原始耕作层结构,不对耕种条件造成任何程度的破坏,以及不涉及任何基本农田的违规使用情况下,
土地承包者才有权利自己决断如何使用这些耕地进行养殖事业。
然而,一旦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利用问题,就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绝对禁止在这些农田之上建设养殖设施。
关于养殖用地的性质,实际上它被划分为农业用地
类别,因此在此基础上随之建造的养殖用房,不应视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还有就是,若选择在普通农田开展养殖业务,这同样是可行的策略,原因在于养殖行业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恰好处于第三产业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