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当幼儿的手臂在幼儿园遭受损伤时,幼儿园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
侵权责任。
如果由于幼儿园未能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导致幼儿承受了身体上的伤害,那么幼儿园就必须承担与其过失相称的
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若幼儿在幼儿园中受到了来自第三方的
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则由该第三方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幼儿园本身亦存在过错,那么其还需额外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