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未能如期履行的情况,是否能被视为
欺诈,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然而,通常而言,此类情况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诈骗。
有鉴于此,我在此阐述以下观点:
当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这便属于
违约行为。
而
违反合同约定一方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另一方面在合同的签署和执行环节中发现
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以这种方式利用了对方的财务状况,获得了较大数量的金钱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
刑法上的“
合同诈骗罪”,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