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属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若未就此达成明确的协议,即使
房产证上仅记载着某位配偶的姓名,也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
至于由双方父母共同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处房地产可以被理解为依照各自父母所提供的捐款份额进行比例分享所有,如果
当事人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则另行处理。
然而,有一种情况不容忽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以被视为仅仅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
赠予,因此,这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中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