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得到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下,施工单位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了个人进行承建。
2.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要求,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委托给了那些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的。
3.在事先并为在
施工合同中有对这一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将其所
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转
委派给了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的。
4.尽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房屋
建筑工程的主要负责方,但他们却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违规地分包给了其他单位。
5.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分包单位只是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行分包出去。
6.
劳务分包单位更进一步,他们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劳务工作再次分包出去。
7.劳务分包单位违反规定,除了向业主收取劳务作业费用之外,还另外向他们索要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及大型施工器械设备等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