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
质押贷款业务,由
担保企业提供服务,无疑是可行且存在市场需求的。
存单
质押是指在
债务融资过程中,
借款人或第三方用其持有的银行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担保权益的金融工具,这种权益的范围广泛,覆盖了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等多种金融资产类型。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
债权人或第三方向
债务方出让该些权益时,具有以下几点法律依据:
(1)债权、存款凭证和仓单提单;
(2)可流通的基金份额、
股权;
(3)金钱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中属于财产属性的部分;
(4)可以转让的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
(5)现行及预计将要发生的可
抵押的各类
财产权力。
这些都为存单质押
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