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之调解协议,并不具备
强制执行力。假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纷争,任一方均须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调解双方可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核定上述调解协议的
法律效力。在人民法院裁决调解协议为合法有效之后,获准履行的一方未能遵守或仅部分履行调解义务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
当事人倘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协议实施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递交申请。如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定承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而一方仍拒绝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其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