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
出资购置房产,通常情况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除非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
购房资金来源于其个人
婚前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一)
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明确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