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其中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款,当无权处分人将
机动车或者其他固定资产转让给善意
受让人的时候,原本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权利来回收这些资产。
然而,如果在受让这些物品时,受让者完全出于善意,并且有理有据地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同时已经完成了该项财产的登记手续和实际的移交行为,那么此时,受让者将合法获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当保管人擅自将所保管的财物出售给第三方时,假设第三方满足这上述提及的所有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法享有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