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际,如若终止续约,那么该名劳动者是完全有权直接离开的。
当劳动合同达到法定存续
期限届满之时,该份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在
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示相关的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在随后的十五天内完成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处理作业。
同样地,劳动者也还需根据双方协定进行相应的工作交接事宜。
而那些依据
劳动法中相关条款确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顺利交接完所有工作细节之后将予以支付。
对于那种由用人单位保持或进一步提升原有
劳动条件,但劳动者却拒绝
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之下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无须出现。
然而假如是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原先承诺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忍受而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讲,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每满一年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来计算,而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只需要给予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即可。
若劳动者每
月工资水平超过所在直辖市、设有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者,此时支付给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将按照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计算,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累计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过去整整十二个月里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