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行政赔偿诉讼并不适用“不调解”这一原则。
诚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行政案件通常不会采取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然而,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此类特殊类型的行政
纠纷来说,其实际上是允许通过调解途径加以解决的。
中国《
行政诉讼法》对上述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等三类案件,均可由
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来缓解矛盾,并在公正和合法的前提下寻求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