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
离婚协议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
协议离婚时,须各自携带有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所生子女的户口证明等必要文件。此外,还需依法提供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相关
证据资料,并共同亲临婚姻登记部门,由专业工作人员针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与检验。经过严谨的证件核实后,若婚姻状况符合法定
离婚条件且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则将
准予离婚登记,从而圆满结束婚姻关系。至于离婚协议书部分,其内容必须明确表明夫妻双方均同意
自愿离婚,并就涉及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承担等方面达成共识和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夫妻双方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
抚养费用,那么即便日后子女提
起诉讼主张这笔款项,该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同时,离婚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待上述所有工作流程完成后,便可正式获得
离婚登记确认书,至此,离婚协议书也将正式生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