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经
当事人另行商定条款,在租赁期限内因
承租方占有并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均需归属于承租方所有。
此结果乃由
租赁合同时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
在部分实际情况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初衷即是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诸如租赁机器设备以支持生产运营、租赁经营场所满足商业贸易需求等等。
在此类情形之下,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作为代价,而在租赁期内因占有和利用租赁物而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全部归属承租方所有。《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