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经过持卡人的明确授权,将其信用卡交给他人予以合理使用,这是合法且被允许的操作方式。
然而,只有当行为人未得到持卡人的事先许可恶意刷卡或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时,此种行为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究及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信用卡欺诈活动处理,且数额达到规定标准者,应受到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并处以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该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乃是特指持卡人凭借非法侵占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并且在发卡行催收以后仍旧未能归还
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予以实际使用的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