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情况的处理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应当积极推进相关
工伤问题的认定过程;
其次,若对
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则可发起并积极参与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环节;
随后,需进行针对
伤残程度的评估和鉴定;
最后,对于鉴定结果表达不满时,应在其收到后于15日内启动再次鉴定资质的申请程序。
随后,将依照
伤残鉴定结果的等级,依据明确且合法的
法规条款进行相应的
赔偿措施执行及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