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承包合同签署前若未出现任何意外情况而未能签订,则有可能被视为存在缔结协议中的过失。
所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一方
当事人与另一方
签订合同之际,未经妥善考虑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已做出放任其自身或他
人损失的决定,从而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旦中标人没有合法理由却拒绝与
招标人达成协议,他们在签约过程中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或者不遵守
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要求,那么这样的中标将被取消资格,他们所交付用于竞标的
保证金也将无法得到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