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
同居关系问题大抵无需途径公证相关手续。
就如由双方签署的关于解消同居关系的相关协议,只要未涉及任何违法行为,皆为具有效力的文件。
因此,并无必要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认证。
然而若追求某种程度上的保障与安全,在签订了
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之后,也可以选择前往公证机构通过合法程序给予确认与公证。
所谓“公正”之词,实为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循特定
法规所制定的程序,就其民事法律行为与文书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行动。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公证程序具体如下:
1.审核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
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信息以及协议条款: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真心愿意脱离同居关系,同时确保他们之间的感情已经走到尽头;
(2)详细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是否妥当;
(3)宣传有关
法律知识,咨询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意愿;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
债务债权的处理看法;
(5)咨询双方当事人能否尊重彼此的
探视权利。
3.出具
离婚协议的正式公证书。《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招标
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保全
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