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相关法令规定,若两方未能就各自财产处分事宜,达成共识并提交至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商议
离婚程序,那么所制定之
财产分割协议将无法立即生效、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定约束力。然而,若此份协议的订立初衷是为了通过
登记离婚来明确双方
财产权益归属,那么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也就是履行到在婚姻
登记机关的
离婚登记手续,方可使得这份协议生效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反之,倘若夫妻二人并无主动
协商离婚事宜的意愿,仅是基于人事
分居或共同生活的前提之下,对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此类协议应当被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