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
不可抗力存在以下显著的差别之处:
1. 具体表现方式有所差异,情势变更通常以突发性事件的形式呈现,例如物价飙升、货币剧烈贬值等。
然而,不可抗力则往往表现为诸如自然灾害等难以预控的情况。
2. 引发的后果定性上也各不相同,情势变更所导致的影响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控性和可调节性,而不可抗力的发生却往往给人们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3. 在法律适用层面,二者所承载的法律责任亦有着本质区别。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相关行为主体可能获得部分或者全额免除其责任;
相反,情势变更因素一般并不能构成法定的
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
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