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中标之后,倘若未能按法定程序与
招标机构签署协议,便可能
触犯法律条例,肩负上一种称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职责。如果中标的
承包商并没有合理且充分的原因而拒绝签订合约,或者该承包商在签约时提出了额外的条件,又或者其业务无法按照招标文书中的要求
递交押金以便作为保障其履行合约义务的
担保物,那么他的中选资格就将被撤销,而且作为中标的代价所支付的
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