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
承包单位在成功承接建设工程之后,享有合法的权利对该项目进行再次分包,但不得实施未经授权的转包操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承包单位在成功承揽某项建设工程之后,没有按照与发包方签署的相关合约规定履行应尽义务,而是擅自包揽全部工程或者将整项工程进行肢解,并以分包的形式将其中部分建设工程转包予他人,这种行为都属于非法的转包行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