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承包方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自身所
承包的部分工作整体或者拆分后以别名分包的形式交给第三方进行施工,此种情况下的工程转包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其中,总承包商、勘查部门、设计公司以及施工承包人均可在取得发包人明确的认可之后,有权力将本身已承接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完成,而为此所付出的工作成果则需负担起对发包人应负的连带
赔偿责任。
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法律
法规,承包人绝对禁止将其承揽的全部建设项目直接转手给第三方,或者将整个建设工程拆分为多个部分并以此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方。
所谓的“转包”确切地讲,就是指承包单位在接受工程承包以来,违反了先前与发包人所
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将自身承包的全部工程转交给他人,或者将整个工程分割成若干个小部分并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
至于您提到的那些转包协议,它们实际上也是承包各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相当于一种承包权的转移,即中标单位通过这种方式把与发包人原定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义务以及潜在风险全部转移到其他承包商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