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
缔约过失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首先,违约责任乃是由
当事人双方实体性约定所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属于法定承担之责;其次,违约责任自合同正式成立生效后开始适用,而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缔结期间;再者,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支付
违约金、
赔偿损失及实际履行等途径,但缔约过失责任补偿的是当事人因信赖受损所遭受的权益损失;同时,法律中关于这两种责任的其它相关规定亦构成了它们在
适用范围和
处理方式上的重要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