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保证合同中若未具体规定
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应从主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另外若是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即便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期间,债权方亦可于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始的六个月之内向
保证责任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