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若持卡人具备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超过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历了发卡行的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欠款,则应被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