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事宜,其具体标准为以下各类款项之和:
(1)
医疗费用:需以相关票据为依据进行支付,但不包含患者原有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用: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平均月薪除以365天后乘以误工天数(该计算过程应截至受害人
伤残鉴定做出之前之日为止);
(3)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应根据具体地地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4)陪护人员
抚养费用:同样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平均月薪除以365天后乘以陪护天数进行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用:关于此项费用,各个地区的标准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是按照该地全体居民在某一年度内可支配总收入乘以20年后再乘以百分之20这一比例来确定;
(6)残疾辅助器具购置费用:需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正式发票进行核算;
(7)交通费用:应当提供相关票据作为有力证明;
(8)住宿费用:应当有相应的票据证明;
(9)
精神损害抚慰金:将根据受损程度的不同进行确定。
参与
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家属所需承担的交通费、误工费及住宿费等,且计算这些费用时所涉及到的人数不能超过两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