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法律许可的情境下,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
依照相关
劳动法规,当劳动者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无需事先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即可立即结束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认定为无法满足岗位要求;
其次,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既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绩效等方面;
再次,劳动者由于严重失职或者职业道德问题,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
此外,劳动者如当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
雇佣关系,这种行为给其当前的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严重干扰,且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后仍未能改正;
最后一点,如果劳动者实际是通过
欺诈、威胁或利用他人困境来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合同从设立之初就丧失了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劳动者涉嫌
违法犯罪活动,并因此被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也是上述合同得以终止的正当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