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流程:
(1)当申请人具备工伤鉴定申请资格时,相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受理其请求。
如果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有所缺失,则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要求补充完整。
若申请人无法提供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报告、同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明确工伤所需证明资料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该请求。
(2)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了完备且
证据确凿的工伤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即30日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
(3)无论做出何种决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用人单位、工伤患者或其家属及负责处理此事项的经办机构。
(4)对于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
工伤认定通知,如遇到异议或对于认定结果表示不同意,当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最长60日内通过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进行维权;
亦或是在三个月内寻求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