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共同财产中涉及到的房产价值以及其归属权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按照如下几种情况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都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并愿意通过竞价方式来获取,那么这种请求应该得到许可;
其次,倘若其中一方坚持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对该房产进行全面评估,而最终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也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最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明确的房产所有权主张,那么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然后再将拍卖所得的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