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债务人而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标的物进行提存,具体含义是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需将所持有的标的物或通过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款项交予相应的提存部门时,可以被认定提存行为正式成立。
在此过程中,若提存行为得以正常执行,则意味着债务人在其提存的范围之内已经成功完成了向对方交付标的物的相关程序。
此处提到的提存是因为
债权人方面的某些原因导致无法顺利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将该标的物转交至提存机关处,以此方式来消除原有的
债务。
负责接收和管理提存物的机构被称之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有一个国家层面创立的专门机构来负责保管提存物。
因此,提存不仅可以让债务人迅速地结束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且还能避免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造成新的债务延误,同时对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