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条所规定,凡信用卡持有人,抱着非法占有的想法,使得其所持信用卡在透支金额或时间上超出规定限度,以及经过发放该行信用卡的银行两次提醒、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3个月内偿还
债务的行为,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定义。
同时,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均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旧进行大额透支且无力偿还;
(2)无节制地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导致无法返还;
(3)透支后立即潜逃、变换联络方式,以躲避银行的催收;
以及(4)通过抽逃出资、转移资金等手段,将资产隐匿起来,试图逃避还款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